摘要
内幕信息认定理论的行刑衔接尚不充分,导致现有规则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逻辑与问题也未得到充分阐释。内幕信息需具备确定性和相关性,二者应纳入重大性之内。确定性要素既包括传统上的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也包括重大事项的发生概率;相关性要素既用于排除过于宏观的信息,也可作为内幕信息分类研究的理论依据。作为法律推定媒介的内幕信息形成时点无需考虑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与行政法中的内幕信息管理期起点相一致,以分类别差异化的实践做法为参考,作为监控内幕交易的时间起点;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对应刑法中内幕交易的禁止期起点,应将重大性中的信息准确性、完整性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关注不同主体间的信息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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