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于"可以免除处罚",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而附属于总则与分则的相关规定。鉴于刑法本身有关规定的有限,应当承认"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能够在某些情况下发生竞合。另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事先核准,其性质属于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