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依据是2003/87/EC和2008/101/EC指令,其目的在于保护欧洲航空业并占据国际航空主导权,本质上属于“碳壁垒”行为,扰乱了国际气候谈判框架,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立的“联合行动原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着与美国不同的起诉欧盟的法理逻辑,但美国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欧盟EU ETS纠纷能够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涉及欧盟EU ETS是否应受WTO规制以及与GATT相符性问题,在穷尽其它救济途径的前提下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凸显出国际航空碳排放规则的缺失,出台航空碳排放税全球性解决方案已经迫在眉睫。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应当完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应当积极推进构建全球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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