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德国法上的经典概念。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限制私法自治的重要管制手段,具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从法教义学的维度来看,明确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行为机理,有助于在实践中将其正确运用。就行为类型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依行为标的不同,区分为归属形成性行政处理、债的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团体形成性行政处理;依是否须私人协力,区分为辅助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与单独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就裁量方法而言,私法形成性裁量应被肯定,但是管制裁量值得商榷。就处理效力而言,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前,其指向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其指向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自始无效;在行政处理作出之后,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溯及力,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就处理废除而言,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不适用一般禁止废除原则,在废除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的同时,已形成的私法关系应当相应消灭,至于废除的效力是否溯及至私法关系成立时,应当依个案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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