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介入为名誉权侵权领域注入了全新的血液,在扩张个人表意自由的同时也对名誉权保障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结合网络空间名誉权侵权的特征丰富原有构成要件和救济路径的内容。在事前防范阶段,各网络主体可以通过强化网络文明建设,推进网络实名制发展等途径从源头避免其发生。在纠纷解决阶段,裁判主体应当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合理分配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在判决执行阶段,法院还应当提高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侵权成本,细化赔偿标准,保障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