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我国2013年8月修改商标法时,在第63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请求在按照上述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4年多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商标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自2014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的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