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适用中与多罪名纠缠,兜底条款内容泛化,对罪量要素认识不一致,犯罪竞合处理不明确。这根源于对该罪名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对法益界定不明,网络空间使得传统罪量因素认定方法失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实质预备犯,不属于独立规定的违法犯罪类型,本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单独量刑规则,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预备犯的规定;超过预备行为的情形可能构成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情形下,应按照从一重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对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造成的特定危险。以法益作为解释该罪的指导原则,对利用网络信息发布一般违法信息的不应纳入本罪处理,防止兜底性行为扩张。对法益侵害要素应着重考虑违法犯罪信息的数量、传播面等罪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