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制度改革后,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功能,产生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何有效规制该行为成为刑法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立法机关应对该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予以明确。在代理会计与单位主管人员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情形下,通过形式与实质两个角度可以认定代理会计具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代理会计与单位主管人员共同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