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无人机监管法律基于遥控控制的技术条件建构,尚未考虑到人工智能介入与主导无人机的情况,导致无人机监管与真实风险之间的错位,无法有效应对智能化无人机风险,因此在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无人机发展主流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改革当前的无人机监管法律,使法律监管重新聚焦真实风险。智能化无人机风险本质是人工智能的开发和使用风险,因此需要将人工智能监管实质性深度融入无人机监管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在监管架构上应改革为“无人机+人工智能”的双监管架构;其次,在监管思路上应将人工智能介入无人机运行的等级作为无人机分类监管的依据;再次,在监管重心上应从无人机产品监管转向无人机的运行监管;最后,在监管内容上应包括对人工智能运用到无人机可能产生的黑箱与缺陷的全流程规制。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