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有刑法理论多将利益衡量原理限定为违法阻却的实质根据而未在其他犯罪构成层面展开。利益衡量欲成为一种能够指导刑事案件裁决的实体规则,前提是摆脱抽象引致具体,这需要明确其规范基础、利益范畴和衡量标准。刑事不法判断中应当参酌的利益因素需限于行为本身直接指涉的正价值以及作为结果状态所呈现的对法益的负价值。在违法阻却根据之外的构罪判断中,一方面,可通过利益衡量辨识具体罪名的法益性质,尤其在违反管理秩序类型罪名中,未经利益衡量而认定的秩序型法益往往容易导致个案中出现不合理结论,即在保护法益选择上"舍重就轻";另一方面,可通过利益衡量综合判断"情节"的严重程度,即结合衡量后的"价差"以及主观上法敌对态度等因素对"情节"予以综合评价,其中仍有值得借助"但书"实质出罪的空间。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可说理性则是审查利益衡量运用妥当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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