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存在发展不全面、不均衡的问题,本文从赋权视角下对农村电商服务机制划分为个体、组织和政府三个赋权主体,针对各方主体的"失权"处境提供可行的实施途径,在保证组织和政府的权利正常实施和发展的同时,提升农民个体的自我效能,激发能动作用,主动参与到江苏省农村电商服务机制的建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