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两大基本法律构成。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和互补使用关系,时常出现对于补充保护适用范围理解的争议。为克服《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对商标的先天“弱保护”及后天“宽保护”的劣势,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行规范调整,以《商标法》的立法政策为底线要求,涵摄《商标法》中的非商标使用行为,并通过体系解释明确特殊法律用语的含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适用边界的确定,有利于我国对商标保护法律体系科学完整的建构,也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独立地位的维持,可有效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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