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第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1](以下简称"‘江小白’案")是《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2]商标确定的典型案例。构成被代理人商标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前提,"江小白"案提供了确定构成被代理人商标的最基本的规则,但被代理人商标的确定还有许多具体方面需要进一步澄清。因此,本文围绕"江小白"案谈谈《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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