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的体系化问题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焦点,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其与民法的关系进行展开,代表性观点有分离式、纳入式、链接式和糅合式,由此可分为并立说和融合说。然而,上述观点均无法妥适解决知识产权的体系化问题。本文认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和制度迅猛发展的时代,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不符合法典稳定性之需求,而将其并入民法典中亦不利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发展。在并立与融合之间,可考虑制定《知识产权法通则》,以此作为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