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常居所是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既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确定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也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法律规则的重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对于经常居所的准确界定,有助于《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涉外民事法律纠纷中的准确运用。以此为前提,在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经常居所的理解与确定应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视角下,首先明确其与住所之间的规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经常居所的确定标准归纳为两项:一是客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时间因素;二是主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的意思。在经常居所不明时,应以现在居所作为补充;在没有经常居所时,应综合考虑其他规范连接因素,在属地法主义和属人法主义之间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充分保护寻得适当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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