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例反向支付协议审查案”的落槌,标志着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涉垄断问题正式进入我国有关部门的视野。然而,任何单一的分析模式均难以准确识别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违法性,占据主流的合理原则概莫能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运用的混合分析模式兼具可塑性和确定性,有望成为我国规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新范式。鉴于此,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出发,梳理了该模式在效果分析、效力审查和豁免条款方面的难点,并依据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特性和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的规则提出了矫正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