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猥亵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频发的新型犯罪,而对此类犯罪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间存在罅隙亟待弥合。理论上,应当将网络猥亵界定为行为人通过网络媒介猥亵他人的不法行为,涵摄网络隔空猥亵与网络直播猥亵两种类型。通过对“猥亵”文义分析及进行范畴学、类型学检讨,“网络猥亵”并未超越“猥亵”的文义射程,以此贯通以既有罪名规制网络猥亵行为的理论通道。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规制网络猥亵犯罪主要适用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入罪时注意“被害人年龄层次的刑法差异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行为样态差异化入罪与加重情节作用变更”三个特殊问题实现合法入罪,并建构“年龄差规则”“刑法法定出罪规则”“非犯罪标签化制裁优先规则”三大规则实现合理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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