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我国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导致司法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普遍较重。鉴于独立董事具有兼职性、外部性、独立性等特点,其对公司信息的获取也存在天然劣势,独立董事不应与非独立董事承担相同责任。从美国、日本的立法经验看,对独立董事的责任进行一定程度限制与豁免,更有利于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发挥独立董事的效用。对于我国而言,应以过错原则为基础,根据独立董事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