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3、184条旨在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救济权利,是对《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该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仍旧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制度进行剖析,明确其定义及构成要件,并以"赵宇案"为切入点,从民事见义勇为存在的独立性和正当性出发,分析国内现行部门法对于调整见义勇为关系的局限,并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