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通常认为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侦查中心主义的典型特征,应当直接予以废除。庭审阶段补侦的运行必须要考虑该制度运行的现实环境,允许庭审补侦在一审中开启程序倒流,而在上诉审中予以限定。案件一旦上诉到二审,检察机关必须以同被追诉人一样的平等主体身份申请证据调查。在侦查期间、司法考核制度、侦查主体地位未能明确限定前,刑事审查起诉制度和刑事庭前会议未能发挥实质功效前,刑事一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存在客观合理性。从长远来看废除庭审补充侦查制度是应有之义,但目前一审保留能够满足刑事司法当下真相发现与人权保障的需要,价值妥协符合控辩失衡的现状与渐进式改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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