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科处罚款所针对的对象为侵权商品本身,而非违法行为人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针对不同时期查获违法行为人的侵权商品,根据侵权商品确定其违法经营额,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分别科处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