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从法学理角度审视,二者在内涵上均有其各自的确定性,属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范围,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看似泾渭分明的两个行为实则难分你我,二者的法律关系也盘根错节。本文通过对二者应然区分和司法困境的解构分析,从法律功能和司法成本等角度对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进行续造,以期更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指导司法实践,实现立法的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