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原生植物的中药材,其商品稀缺性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承载的遗传资源信息,并受特定地域环境的种植知识和栽培经验影响。现行环境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一般法无法对中药材遗传资源进行法律保护,而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在中药材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中药材遗传资源作为一种信息,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应当也必须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其进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