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生效后,《民法通则》第142条关于条约适用的指引规定自动失效,从而给我国直接适用条约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目前,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指引模式主要由司法解释和特定通知、法律法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指导性案例构成。然而,上述指引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无法适应《民法典》时代对我国法院精准地直接适用条约的更高要求。在上述背景下,我国应当在理论层面以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作为指导,确立真正意义上直接适用条约的理论来革新我国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指引模式。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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