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意义]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犯罪高发,网络安全风险持续泛化,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方法/过程]明确行政前置要件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将“责令改正”界定为行政命令,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双重审查,对“拒不改正”进行综合判定。[结果/结论]建构行刑联动的长效防控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建设良好网络生态环境,贡献刑法的智慧力量。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