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是用于自动身份鉴别、状态分析与属性估计的人体生理和行为特征信息,具有唯一性、稳定性、易收集性与公利性的特征。非法获取、提供与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公共秩序甚至国家利益的侵害。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从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的源头与尾端对个人信息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保护,但无法实现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别保护。应当坚持以人格权益为中心、以预防为导向的立场完善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特别保护。在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的源头,将生物识别信息在个人信息分类分级中明确定位为“敏感个人信息”,并将相关侵犯行为的起刑点设定为50条;在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的尾端,将非法使用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在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非法“持有”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以实现对非法留存行为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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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