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是显名股东。但在现实中,常有投资者缴纳出资款后,将第三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股权代持就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相互分离的法律现象。名义股东不是真正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纯粹股东;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并未享有公司股东资格,同时公司外部很难获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代持关系。而股权代持现象却经常存在,《公司法》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存在代持股,就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出现"隐名股东"的概括定义,就得出结论认为隐名股东不具有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