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翻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实证考察发现,我国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率近乎百分之百,如此高的有罪供述率,显然成了违背人的本能和天性的"反常现象",成为导致被告人日后翻供的直接原因。如实回答的供述义务与不自证己罪原则的缺位,助长了侦查人员重口供的观念,诱发了刑讯逼供,削弱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不仅为侦查人员采用各种讯问方式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被告人在日后翻供埋下了伏笔。封闭的、缺乏制约的审讯场所,长时间"疲劳"审讯,刑讯、变相刑讯以及带有压力的现代审讯方式,虽然为获取有罪供述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这种缺乏制约的审讯环境、变相逼供的取证方式,不仅容易侵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成为被告人翻供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