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竞争的反思

作者:董成惠
来源: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1(04): 80-89.
DOI:10.13967/j.cnki.nhxb.2020.0065

摘要

低价竞争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范畴,是最主要的价格竞争形式。低于成本价的亏本贱卖违反了价值规律,是对交易本质和目标的误读,也是过度竞争和要素价格扭曲的结果,更是侵亏了企业的利润,不仅不符合商业目标,而且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甚至引发劣币逐良币和价格战,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继而滋生不少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对低价竞争的理论认知和法律实践都存在误区,把低价行为视为自主定价权,把低价倾销混同于掠夺性定价,把低价倾销的"不正当性"视为"垄断性",以至于相关的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低价倾销的相关规定,不利于规制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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