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体法、程序法的明确立法是基础,司法准确适用是关键。就刑法立法而言,应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原则纳入量刑情节;将承认指控事实作为与自首、坦白相并列的一种认罪形式;将认罪认罚与刑法原有的自首、坦白制度整合,形成自首认罚、坦白认罚、认罪认罚三种梯度的认罪认罚体系,配以不同程度的量刑减让。就刑事诉讼法立法而言,新设两种权利:知悉权和救济权。认罪认罚的司法适用则应注意三个方面的纠偏:值班律师参与实现从“见证”到“辩护”的实质化;量刑协商实现从“建议”到“协议”的平等化;量刑建议实现从“混同”到“分离”的独立化。

  • 单位
    浙江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