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改最难在基层,县级司法改革实态是衡量中国司法近代化成败的晴雨表。清末民国以降,审级体系经过四级三审制到三级三审制的变化,旨在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分离。受制于多重因素,民国时期诸多县区无法建立正式法院,当局只得根据形势,在争议声中不断塑造县官司法角色,布置司法舞台。在司法舞台上,县官司法角色的身影长期留驻,兼理全部或部分司法事务,发挥维系政府司法体制运转的过渡功能。囿于时代背景,县官司法角色扮演的效果难以达到顶层设计者的预期,未能满足社会舆情的企望;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很大程度上消减了司法改革的成果。评估司法近代化的成效,除了关注文本制度及中上层司法运行程式外,兼掌司法的底层县官角色也是不可或缺的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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