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主张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契合物权的有因性,但无法保障家庭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居住权。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居住权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我国应设立法定居住权,类型化确立居住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明确遗产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充分发挥居住权制度优势,达致所有人、居住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