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担保领域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与浮动抵押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抵押扩展到动产抵押,实乃进步。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虽然来自美国法,但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也存在相对应制度。此规则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善意信赖担保权人同意担保人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可以无负担地出卖担保物,从而法律允许受让人可以无负担取得担保物所有权。该条中的正常经营活动,要求担保人(出卖人)为从事出卖相关货物之业务的商人。合理价款已经被支付的要求应被取消,只要约定合理价款即可。该条中的"取得抵押财产",应被解释为买受人依照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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