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失控现象由立法纵容、检察监督乏力、司法审查制度缺失、辩护权虚无等原因造成。可以在现有司法体制下通过完善具体制度而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应重视和完善立法对侦查权的源头控制,应坚持和落实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过程监督,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同程制约,应建立适当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