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国修正《婚姻法》后,确立了家务有补偿和无房保护等制度,但有关离婚救济制度的某些法定条件过于严格,导致被适用于救济离婚当事人的较少。在经济救济和离婚赔偿制度上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适当放宽法定条件,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确立新的举证标准,在经济制度上考量多方因素,确立新的救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