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样品来源、生药形态、鉴定过程的考察表明,认定122号样品为中国唐代人参缺乏依据;正倉院药物也不能认定是中国唐代中药。考察还发现柴田教授论文所用的实验材料存在明显问题,据此引证中国古代人参为五加科人参的可信性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