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出的有效立法措施,应明确区分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效立应根据意定监护委托人(本人)的精神状况辨识能力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不应全部认定为无效。应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生效时间可以由签订协议的双方约定。意定监护制度与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是一体的,我国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加强民政部门的监护监督力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相衔接,让民政部门担任我国意定监护协议统一登记工作,并规定监护人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近期的监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