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小保:我公司职工耿某利用假期自行外出旅游,不料途中走失,其家属、公司和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毫无音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研究如何处理耿某的劳动关系时,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按照旷工对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耿某已经失踪,公司可以终止与耿某的劳动关系。请问:面对这样的事件究竟该如何处理才合法呢?金陶金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如何认定该条规定中的"失踪"十分关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据此,认定劳动者失踪应当以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的判决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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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