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控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加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实际司法中却面临着刑罚处罚边界的扩张与独立评价自身的乖离等矛盾。显然,笼统地界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边界,法益社会价值与社会效益间的失衡问题普遍存在,立法公平难以保障。笔者探讨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边界在主观与客观层面的认定标准,从情节严重性与因果关系进行客观判断,并从主观目的的合法性、主观认识的“明知”认定与主观状态的故意认定进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边界的主观限定。并探讨了偶被非法使用与易于非法滥用两种情形下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应如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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