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SPV结构最早起源于美国,目的在于避税,在我国,其主要功能在于增加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从实践看,自其产生以来,双SPV结构很好地实现了这一功能。与此同时,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内,与双SPV结构相关的法律制度却是一片空白,导致监管部门对双SPV结构进行监管时,只能援引针对传统单SPV结构的法律规定,出现法律的不适配性。就信息披露制度而言,目前存在信息披露范围过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责任缺位的不足,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双SPV结构信息披露的范围扩大到底层资产和基础资产相关信息,赋予融资人和SPV1以信息披露义务,由融资人、SPV1与SPV2一起承担连带的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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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