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涉案财物审理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实践中容易出现涉案财物审理虚化的风险。但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化的不断进步,规范涉案财物审理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可以发现,涉案财物审理大致分为“二分模式”与“合一模式”。通过梳理我国涉案财物审理的相关规范,不难看出,我国确立了“合一型”涉案财物审理模式。致使在法庭审理中涉案财物缺乏实质性审查,客观上造成法院难以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先行处置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等难以有针对性地展开财产辩护,当事人、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缺乏基本的诉讼参与。因此,为加强司法产权保护,可以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在“合一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以此制约公安司法机关的先行处置行为。与之相配套,需要设计公告程序,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保障当事人、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悉权与程序参与权。同时,鉴于涉案财物审理较为复杂,诉讼主体更为多元,不宜采用传统刑事定罪的证据规则,应当建立与涉案财物审理程序相适应的证据规则,以保障涉案财物的实质性审理。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