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面向公众提供数据服务时,常常综合采用各种反爬虫措施,限制用户使用爬虫工具批量下载平台数据,以维持自身对平台数据的有效控制。用户使用爬虫工具获取原本可以人工访问的平台数据,可以扩大数据收集的规模,并节省成本。在平台与用户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不应无条件地保护平台采取的技术措施,相反,应维持技术措施的有效性门槛,避免过度增加社会成本。反爬虫措施本身是否直接受法律保护(禁止规避),与平台是否对底层数据享有法定权益以及使用数据的行为是否侵害该权益,并无直接关系。平台限制爬虫的“机器人协议”并非有效的技术措施,并不直接受到法律保护。平台识别和封禁网络爬虫的技术措施,也可以通过变换IP地址、注册更多账户、模仿人工验证等方式被合理规避,这有助于维护用户在公共领域的行动自由。不过,用户在获取平台数据时,不得通过盗取访问密码与加密算法等不正当方式破坏平台的“接触控制”类技术措施。平台用户协议中限制用户使用爬虫工具的约定,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认该约定有效时,配套的安全阀机制是,非营利目的的科学研究目的使用和单一来源数据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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