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6条并非"超级优先权",而是针对大型机动车分期付款买卖价款而设置的特别动产抵押;第494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主要解决紧急情势下的抢险救灾等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的重要体现;第545条第2款是对债权转让限制的反限制,对非金钱债权采取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办法,对金钱债权则尽量使当事人不去限制它,以发挥货币的流通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无权处分的规定不甚妥当,无权处分的规定无法用第597条来代替;第680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很有必要,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化操作需留给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去完成;保理合同是融债权转让、委托、借款、担保于一体的复合性合同,面对这类纠纷法院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别处理;第996条和第1183条第2款均为新出规定,其中的人身意义必须是特定物本身所固有而非权利人主观赋予;遗产管理人能发挥管理遗产、分配遗产等功能,还可以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成为适格被告;第1186条抹杀了公平责任的授权条款功能,但法律又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具体规定,这就使这个制度失去了它的价值;第533条划清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界线,前者的发生以变更为原则,以裁决解除为例外,后者是免责或减责的法定事由。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