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用地一般采用租赁、入股等流转方式以经营权的形式存在于农业企业中,但会计核算并没有对农业用地经营权以资产来加以确认。本文从政策维度、法律维度、会计维度等三个维度分析认为,在三权分置的情况下,农户获得了土地承包权,农业企业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获得土地经营权,该经营权区别于一般的经营性租赁,使得农业企业租入的经营土地具有更多的"资产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实质上符合资产的定义,对农业用地按资产进行确认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