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根据该条规定,如果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不予以逮捕。实务中有三种不批准逮捕的情形:第一种是不构成犯罪不逮捕,这是绝对不捕;第二种是证据不足不逮捕,这是存疑不捕,第三种是无逮捕必要不逮捕,这是相对不捕。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进而维护刑事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很多老百姓会有这样的观点,某人犯罪了,检察机关怎么不批准逮捕,还把人放了,认为不逮捕,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而申诉,需要检察机关进行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查,笔者在受理不服不批准逮捕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不服不批准逮捕复查程序及时限有所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