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性质上看,数字货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关停所有域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后,数字货币交易种种乱象不仅未禁绝,投资者权益受侵害、数字货币关联犯罪频发等现象反而愈发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数字货币本身的匿名性特征,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关停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带来的监管真空。监管部门应重新审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其加以规制,以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交易安全的目的。

  • 单位
    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