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代的司法检验制度基本上因袭宋代,但在诸多细节方面仍有些许不同。元代王与在宋慈《洗冤集录》基础撰写《无冤录》,重申检验之重要,期望"天下无冤民"。在司法检验文书的制作、使用方面,元代的检尸法式明显吸取宋代的检验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司法公文的优点并加以整合改良,其检验法令的规定亦更为细密。在具体的验尸过程中,宋代要求检验官亲自动手检验,元代则只要求检验官亲临现场、躬亲监视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这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史上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变化。
-
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