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责任追究的逻辑处理上,“明显违法”这一概念帮助《公务员法》的立法者从服从上级与法治原则之间的两难境地中解脱出来。但是,“明显违法”的概念却招致了是否法言法语的众多质疑,也使如何界定“明显违法”成为《公务员法》实施后不容回避的一个难题。“明显违法”界定的主体应该是责任追究机关,界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程序,界定的标准可以进一步细化,而且需要将宪法列入不能明显违背的“法”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