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税收视角来看,国际投资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主要涉及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关的条款;除关税外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涵盖关税的全口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国际投资合同的涉税条款约定通常涉及三大类型,分别为一般税收义务、约定性税收义务和税收例外条款。中国投资条约尚未从一般意义对投资条约与税收协定予以规范,中外投资条约没有专门规定税收当局在解决涉税投资争端方面的作用。从差别待遇视角和程序视角出发,提出了前置性优化国际投资合同涉税问题处置策略的观点,并建议投资方要在保持涉税条款敏感性的基础上加强与东道国的沟通谈判,东道国要为增强国际投资合作平等互信目标的实现作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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