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科技

作者:崔永东
来源:河北法学, 2020, 38(06): 25-33.
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0.06.003

摘要

对法律与科技之间关系的探讨,是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或许也是一个永恒性的问题,因为科技的发展是无止境的,法律当然也要与时俱进,故立法、司法和执法会不断面临新的科技挑战,回应新的科技问题,解决新的科技障碍。法律之于科技进步的正面功能,主要包括法律确认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运用法律手段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等方面。可以说,没有法律的保障,科技创新会寸步难行;没有法律的促进,科技发展将徒有虚名。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同样需要司法的保驾护航。这里的"司法"是广义的,既包括"国家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国家制定法所进行的化解纠纷的活动,也包括"准司法"——社会组织、行政机构、仲裁机构或个人依据国家法律、科技政策、社会规则或行业规则所进行的化解纠纷的活动,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等。没有上述"司法"手段的广泛运用,就不可能有效化解科技纠纷,从而维护科技秩序的和谐。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